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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拖延付款

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施工过程中,业主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总承包人垫资施工。施工过程中,各项过程验收均合格。工程完工前业主在未办理任何入驻手续的情况下入驻办公。完工后,业主迟迟不肯办理竣工结算。后自行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为工程主体不合格,业主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致使承包人大量工程款无法回收。承包人收回工程款有何途径?依据?

回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当业主在未经竣工验收之前,不能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业主自行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的结论,不是司法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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