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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设计变更能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

合同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调整

情势变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通常表现为价款的变更,发生在施工价款为固定价款的情况中。关于建设合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的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但实践中存在将设计变更认定为情势变更的依据的情况。设计变更是否作为情势变更的依据,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条件来认定。

对于设计变更,如发生在固定价款合同中,且当事人未对其进行约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法律、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倾向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并未有认为其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的相应规定。设计变更通常会被认为属于双方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之初就应该考虑到的情况,不符合情势变更中所要求的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情况。实践中的多数情况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由双方协商处理,法院通常不作情势变更处理。涉及到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显失公平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给与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核心要素。对显失公平的认定具有很大的弹性及主观性,在何种情形下认定为显失公平,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甚至存在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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